国家税务总局:厘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日期:2026-03-05 09:48:11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量 :12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6-03-05 09: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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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时间。厘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规纳税的第一步。一起了解具体内容!

一、一般规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举例:2 月 4 日,A 公司售出一批货物,2 月 6 日收到货款。

  • 一般情形下,按 “收讫销售款项当日” 确定纳税义务时间,为 2 月 6 日。
  • 如果双方书面合同约定 2 月 5 日为付款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2 月 5 日。
  • 如果 A 公司在 2 月 4 日就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不管 2 月 6 日是否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开具发票的 2 月 4 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举例:B 公司给福利院捐赠了一批自产的衣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衣服发出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举例:C 公司进口一批原材料,2026 年 2 月 2 日货物到港,2026 年 2 月 4 日向海关报关进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2 月 4 日。

(四)扣缴增值税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举例:境外 D 公司(纳税人)给境内 E 公司(扣缴义务人)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如果 D 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确定为 3 月 12 日,则 E 公司的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相应确定为 3 月 12 日。

二、特殊规定

  1.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2.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3.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4. (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 90 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 90 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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