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九水税务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5-12-25 来源: 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九水税务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青李九税限改〔2025〕***号
李沧区***劳务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3**********):
事由:经查,你单位已于2022年11月25日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初步核查,你单位在税务登记存续期间,存在未开具发票的业务及款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通知内容: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恢复税务登记,并对已发生但未开具发票的业务或款项,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票并据实开具。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公告公告期为30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
二O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