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通过灵工平台开票1个亿,为发工资

发布日期:2025-08-20 09:06:52   浏览量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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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稽罚〔2025〕6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煤电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4,189,176.66

处罚日期    2025-07-21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取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9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 94,866,619.44元、税额为5,691,941.59 元(见发票清单),并于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认证抵扣,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以上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劳务外包合同,合同约定由***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选派劳务人员向你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电厂集控运行、保洁、绿环等业务),取得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9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内容为经纪代理服务*劳务外包,

你公司以对公账户银行转账方式于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支付100,558,561.03元;***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对公账户向你公司2248人次发放工资。 

检查组通过调取劳务外包合同、银行流水、工资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资料发现,你公司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放工资的员工,实际为你公司的在册员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未自行组织人员向你公司提供劳务。

上述员工的工资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放的,剩余部分通过你公司对公账户发放,员工由你公司统一进行人事管理。

你公司通过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分拆工资收入,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1.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处罚结果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 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公司通过签订劳务外包合同、人为分拆工资收入,将实际支付的人员工资转换为劳务费,将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偷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税款6,090,377.51元,其中增值税5,691,941.5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8,435.92,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045,188.75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项第一款“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额补扣补收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287,975.81元处50%的罚款,即1,143,987.91元。 


通过灵工平台开票的方式,为员工发工资,一为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二为公司取得进项票抵扣增值税。看起来是“两全其美”、“皆大欢喜”的事情。

不知道是哪位高手策划的节税方案,把合法正常的工资发放业务,包装成了一个非法的虚开发票业务,不知当时可否想过,一旦被查,少缴的税款不会少,该加的滞纳金不能少,最低50%的罚款少不了。所谓的馅饼最终不过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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