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注意事项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税〔2026〕8号)新《办法》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政策进行了优化和完善,青岛市参照执行。新《办法》有哪些变化,用人单位在申报期应该注意哪些事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归属。新《办法》规定:“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该条款对标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补齐劳务派遣、劳动事务代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政策短板。劳务派遣安置残疾人可由双方自主协商归属,政策贴合企业实际,更加灵活。
2.放宽残疾人就业认定、残保金申报缴纳时限。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时间调整为每年3月1日—10月31日,残保金申报缴费时间调整为每年8月1日—11月30日。
3.延续分档减免政策。新《办法》删除了2027年到期旧条款,明确用人单位减免和缓缴保障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2027年底前,仍执行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公告有关“分档减缴”“免征”政策,实现国家、省级政策衔接。
4.减免或缓缴申请流程。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申请残保金减免或缓缴。具体流程如下:市县税务部门受理申请资料并提出初核意见——移交同级残联——同级残联、财政、税务三部门会商审批——同级残联按规定公示。
5.系统自动校验提示怎么看?电子税务局对残保金申报功能做了优化升级,在申报时新增了对“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关键数据的校验。
具体来说,如果您在“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栏次填了0,系统会自动弹出“您填写的工资总额可能存在错误,请返回确认后修改或继续提交”、“您填写的职工人数可能存在错误,请返回确认后修改或继续提交”的提示信息。如果系统没有获取到残联审核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同样会弹出提示,看到这些提示千万别随手关掉!停下来认真核对,很有可能是数据填错了或者残联那边的审核数据还没有同步过来。这是系统在帮您做“体检”,把问题消灭在申报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已将残保金申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与企业信用评级直接挂钩。因此,逾期申报将会影响企业信用记录,所以一定要按时申报缴费!